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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煤礦五類重大災害防治的強化措施要點

發布時間:2025/6/26 10:08:23  瀏覽次數: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災害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防滅火細則》《煤礦地質工作細則》《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規范》規定,結合陜西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強化措施要點

第二條  在陜西省境內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及其上級公司,適用本強化措施要點。

第三條  煤礦的重大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普查先行、突出重點、精準超前、區域協同和工程治理的原則,結合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成果,編制煤礦采掘部署與相應災害的防治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四條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重大災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災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是重大災害防治技術負責人,對采掘部署與災害防治技術工作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災害防治工作具體負責。

第五條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應設置滿足重大災害防治的相關機構,并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設備,建立健全災害防治規章制度。

第六條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須保障重大災害防治的資金投入,相關防治費用應按規定列入安全專項資金。煤礦上級公司可對所屬災害較輕煤礦結余的安全費用,經主要負責人組織審核后,適度統籌調撥到災害嚴重煤礦用于災害治理的工程、設備等安全費用。

第七條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應樹牢各類災害“可知、可防、可治”的思想和“災害未有效治理到位即組織采掘作業就是責任事故”的理念;應對從業人員進行重大災害防治知識、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災害認知和防治能力,教育培訓情況應存檔備查。

第八條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和相關單位應加強重大災害防治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和新理念,提高煤礦重大災害防治水平。

第九條  煤礦應針對各類災害及其致災因素(含地質構造、應力集中區,下同),編制相應的“災害治理頂層設計”,實現災害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  瓦斯災害防治的強化措施要點

第十條  瓦斯災害防治工作必須瓦斯“零超限”、煤層“零突出”為目標,堅持“應抽盡抽、保”的防治原則以瓦斯基本參數測定為基礎,以瓦斯治理頂層設計為前導,以打鉆抽采精細化管理為核心,以監測監控和通風瓦斯日分析研判為保障,以抽采達標、消突達標目的樹牢超前治理、工程治理、區域治理、地面治理”的瓦斯治理理念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防突精準、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體系

十一  煤礦必須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瓦斯等級鑒定全程錄像及其他原始資料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得小于1個鑒定有效周期。低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發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風險等級的真實瓦斯超限情形的,應對相應區域的煤層瓦斯基本參數進行測定,并對礦井瓦斯等級進行重新鑒定。鉆孔施工時出現頂鉆、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和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必須按規定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在鑒定工作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十二  煤礦必須開展瓦斯基本參數測定和地質探查工作。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建設瓦斯實驗室,配備煤層瓦斯含量井下快速測定儀、實驗室解吸裝置等滿足測定瓦斯基本參數的各類儀器和裝置,深孔瓦斯采樣應采用定點密封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對國家規定的各類瓦斯基本參數和技術參數指標進行測定,每年第四季度形成本年度瓦斯基本參數測定報告,并制定下一年度的瓦斯基本參數測定計劃和工作方案,由總工程師負責審批后,3日內上傳陜西省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采掘工作面應根據瓦斯治理工作需要和地質構造及煤層賦存變化,預測瓦斯涌出變化情況,劃分單元動態測定煤層瓦斯基本參數。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查明采掘活動區域和影響采掘活動區域的地質構造、瓦斯地質賦存情況井田范圍內油氣賦存情況;采掘作業前,必須精準掌握地質鉆孔、油氣井等位置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發生過采掘工作面瓦斯異常涌出和真實超限的低瓦斯礦井必須編制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突出礦井還必須編制防突預測圖和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異常點、瓦斯基本參數等。

十三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瓦斯防治責任體系。

(一)煤礦及其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為瓦斯災害防治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瓦斯災害防治負技術責任。

(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上級公司至少配備2名及以上防突專業技術人員;大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者有6個及以上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同時作業的礦井至少配備4名防突專業技術人員其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至少配備3名防突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建立防突專業隊伍和專業抽采隊伍,各隊至少配備1名專業技術人員。高瓦斯礦井及上級公司瓦斯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參照上述要求配備。

(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規定的最短時間,煤礦上級公司應以正式文件或會議紀要形式重新調整下達產量考核指標和相對應的經營考核指標。

十四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瓦斯防治技術體系。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年四季度由總工程師牽頭,結合采掘接續計劃制定全礦井和各采掘區域下一年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形成“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經組織專家評審或報上級公司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批準后,3日內上傳陜西省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二)“一礦一策、一面一策”中必須確定選取的突與抽采措施、方法與時間、計量方式、效果檢驗方式等內容,包含保護層開采面積、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井上下抽采鉆孔工程量、瓦斯抽采量以及瓦斯抽采率等指標

(三)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油型氣礦井必須建立地面高、低負壓瓦斯抽采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能力必須與井下瓦斯抽采量相匹配,瓦斯抽采系統未建成投運前不得在煤層和油氣層中進行采掘作業。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照“可保必保”原則,采用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開采保護層前要形成保護層連續規模開采以及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卸壓瓦斯的設計(可在區域防突措施設計中一并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執行;在沒有可采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開采薄煤層作為保護層,鼓勵將煤線或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礦井,要超前規劃采用地面井或井地聯動方式對開采煤層及頂板壓裂卸壓解放預抽煤層瓦斯技術開展區域治理,留足瓦斯治理的時間和空間

十五  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管理體系。

(一)探孔、抽孔、效果檢驗孔等鉆孔施工過程中,鉆機必須安裝可靠的防噴孔裝置,油型氣礦井錨桿施工過程中,鉆機必須安裝可靠的防噴孔裝置。且必須在施工地點附近安裝工業視頻,全程對打鉆、退鉆進行監控錄像,影像資料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得小于鉆孔所服務采掘工作面的回采(掘進)周期;鉆機下風側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并實現鉆機和下風側機電設備斷電功能,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撤出人員。

(二)應強化打鉆抽采精細化管理,做到鉆孔到位、盡下篩管、嚴密、水渣放盡、長,其中瓦斯治理頂、底板巷道必須形成負壓通風系統后方可施工防突措施鉆孔煤層瓦斯含量大于10m3/t的預抽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其他煤層必須確保抽采效果評判達標的設計最長預抽時間,并留有一定富余系數

)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鉆場等布置瓦斯抽采管路自動計量測點,自動計量測點布置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評的需要自動計量監測數據需上傳至礦井安全監控中心(系統)和陜西省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四)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至少要配備1臺施鉆能力在300m以上的定向鉆機。各類鉆孔(包括抽采鉆孔、探放水鉆孔、壓鉆孔等)施工過程中必須使用鉆孔姿態、軌跡自動測量儀器等方式對鉆孔測斜,測斜比例不低于鉆孔數量的30%,長距離定向鉆施工必須同時采集鉆孔軌跡數據。鉆孔驗收必須根據孔深、測斜等參數繪制鉆孔軌跡圖,隨其他鉆孔驗收資料留存備查。

)煤礦總工程師牽頭,依據《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對區域防突和抽采效果進行達標評判并報上級公司審批。煤礦上級公司對評價單元按不低于30%的覆蓋范圍煤層殘余瓦斯含量、殘余瓦斯壓力參數的測定進行現場監督或復測。

十六  煤礦必須建立完善通風瓦斯分析制度。

(一)每月初由總工程師召集相關單位部門,根據采掘生產接續變化情況,確定當月通風瓦斯管理的重點區域和分析內容。低瓦斯礦井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重點區域行通風瓦斯定期分析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對所有采掘工作面進行通風瓦斯日分析。

(二)由總工程師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召開通風瓦斯分析會(低瓦斯礦井應定期召開)對通風系統、瓦斯涌出量、瓦斯抽采量(含濃度、流量)、采掘工作面地質、防突指標及措施落實情況、瓦斯抽采系統、防滅火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及前期日分析會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分析,提前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三)通風瓦斯分析會議必須匯報量化指標,包括采掘工作面風量、絕對瓦斯涌出量、一氧化碳濃度、防突預測指標、防突允許采掘距離、瓦斯抽采量(含濃度、流量)會議由專人負責記錄,對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制定的整改措施、追究責任情況等都要以文字記錄清楚并留有資料,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6個月。

十七  發生瓦斯超限的煤礦,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關于礦山企業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下做好精準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進行快速響應、精準撤人、及時報告、分級分類處置。

十八  對發生瓦斯傷亡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停止作業、嚴肅追究責任復產復工前必須按規定煤礦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裝備、制度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評估,并形成明確的評估意見和結論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

 

第三章  沖擊地壓災害防治的強化措施要點

第十九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合理安排采掘部署,嚴禁在強沖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工作面。其他礦井、煤層原則上不再新增、不予開采孤島工作面,因資源枯竭、采掘部署調整確需開采的須在采取對煤層頂板地面壓裂基礎上,組織專家論證防沖安全開采可行性。非沖擊地壓礦井嚴禁開采四面孤島工作面,其他孤島工作面開采前必須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制定防沖專項措施,并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開采。

第二十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采取井上下立體防治沖擊地壓模式,做到“應壓盡壓、能壓必壓”。高位頂板采用地面水力壓裂技術,中位頂板采用井下頂板定向長鉆孔水力壓裂技術,低位頂板采用頂板深孔預裂爆破技術、水力壓裂技術或其他有效技術措施;煤層采用大直徑鉆孔或爆破卸壓技術。不具備井上防治技術實施條件的,應組織專項論證。

第二十一條  沖擊地壓礦井預卸壓、解危措施必須由煤礦的專門防沖隊伍施工,地面或井下水力壓裂工程可外委專業隊伍實施。解危作業時必須全程錄像,并至少保存3個月。礦井要配備專職驗收員,解危作業應現場全程跟班。防沖管理機構每月可采取井下現場、鉆孔視頻方式進行不定期抽驗,抽驗率兩種方法各不少于總鉆孔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沖擊地壓礦井要將防沖監測工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崗位進行管理。防沖監測工要如實、真實地收集整理有關防沖監測數據,并報礦井防沖管理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每天組織防沖技術員進行綜合分析,同時報相關領導簽字審核后,按要求整理歸檔。沖擊地壓監測各系統監測數據超標及異常時,防沖監測工與防沖管理部門要立即進行分析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同時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沖擊地壓解危效果檢驗方法一般用鉆屑法、地音、應力監測法或微震監測法等三種以上方法進行檢驗。當檢驗結果不小于預警臨界值時必須繼續進行解危,直至檢驗結果小于臨界值時方可進行生產。

第二十四條  沖擊地壓礦井回采工作面留設區段煤柱時,應專門論證采用無煤柱、小煤柱巷道布置的可行性。對產生應力調整的巷道修復前,必須先進行沖擊地壓危險性評價,采取預卸壓措施,強化頂板支護后,方可開展修復作業。

 

第四章  水害防治的強化措施要點

第二十五條  地表水患未消除前,嚴禁在采動影響或擾動波及到地表水體的區段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十六條  在松散含水層下開采時,必須按規定留設防水、防砂、防塌等各類防隔水煤(巖)柱。存在潰水潰砂危險的,必須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限高開采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七條  薄基巖下采掘必須對覆巖組成與結構進行精細探查重點查明風化帶含水層厚度、風化程度及富水性等情況當頂板完整基巖厚度不滿足安全要求時,嚴禁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十八條  采掘作業必須嚴格按相關規定開展探放水作業臨近老空區(火燒區)位置、范圍或積水量不清時,優先采用長距離定向鉆探技術結合物探開展全覆蓋無盲區探查。

第二十九條  當巷道與上覆老空區(火燒區)等水體最小距離小于10倍巷高時,必須對水體進行超前疏放,消除水患后方可掘進。

第三十條  受頂板巨厚洛河組等砂巖水害威脅的礦井,其他礦井單個工作面預計最大涌水量大于300m3/h且不具備自流條件的,必須布設采區或工作面專用泄水巷,泄水巷應配備煤水分離設施和相應能力的排水裝備

第三十一條  受頂板高位離層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布設地面抽排鉆孔直通泄水孔抽泄積水體,建立動態離層突水監測預警系統。工作面必須建設具備自流能力的泄水巷,或建設輔助逃生及通風通道。

第三十二條  底板存在強富水承壓巖溶含水層,底板破壞深度可波及含水層的、受斷層等構造影響破壞段突水系數大于0.06 MPa/m的、突水系數大于0.1MPa/m、隔水層厚度大于底板破壞深度但有效隔水層無法抵抗底板水壓的,必須開展超前區域治理。

 

第五章  火災防治的強化措施要點

第三十三條  機構人員配備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配備防滅火副總工程師。防滅火副總工程師應具備煤礦相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具有3年以上煤礦防滅火相關工作經歷。防滅火副總工程師可由通風副總工程師兼任,但不得兼任防滅火部門負責人。

(二)開采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至少配備1名專職防滅火技術人員(可由通風技術人員兼任);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至少配備2名專職防滅火技術人員(不得由通風技術人員兼任),且至少1名為中級職稱。防滅火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應具備煤礦相應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第三十四條  隱患排查治理

(一)煤礦上級公司每季度至少對所屬煤礦開展一次防滅火專項檢查,對防滅火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要實行全面駐礦盯守,直至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二)煤礦由主要負責人牽頭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全面徹底的電氣設備、火災防護設施大檢查,重點排查井下各類機電設備是否存在超期、帶病或超負荷服役情況,井下各類在用材料的阻燃、抗靜電等安全特性是否合格,井上下消防材料、各類防滅火設施設備是否完好。

第三十五條  內外因火災管控

(一)修訂完善巷道噴漿管理制度,凡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層和自燃煤層的開拓、準備巷道(煤巷、半煤巖巷)及回采巷道破碎地段(采煤工作面超前壓力影響范圍除外)應當全斷面噴漿護巷管理。定期檢查巷道噴漿質量,避免出現噴漿材料脫落、開裂后漏風供氧,引發煤氧化自燃。

(二)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采煤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煤層瓦斯預抽鉆孔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完善井下重要用電設備信息的采集與上傳,確保井下重要設備的用電信息實時上傳;使用智能化監測手段加強對井下電纜及用電設備溫度的監測,并實時上傳調度中心;長距離吊掛電纜時,在電纜支架的選擇和電纜吊掛布置上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各類PE材質管路入井前必須全面抽樣送檢,并由煤礦自行抽樣進行破壞性燃燒試驗,凡是無法做到離火自熄的全部更換為防腐蝕鋼管。

第三十六條  火災監測預警

(一)綜合運用煤礦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工檢查結果,根據“煤層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采空區溫度確定發火預兆的預警值”實現早期預警,為優化改進防火措施提供依據。

(二)加強在用一氧化碳、煙霧、溫度等傳感器維護保養,按規定科學合理的設置預警值、報警值,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煤礦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瓦斯抽采系統(管路)的一氧化碳、溫度和其他有關標志性氣體等各類傳感器監測(檢測)數據需上傳至礦井安全監控中心(系統)和陜西省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第三十七條  火災應急處置

(一)結合應急預案和典型事故案例,開展救援指揮人員應急處置指揮決策能力、現場救援人員專業技能培訓,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火災應急預案演練(包括井上、下區域)。

(二)建立供水、供風管路環網系統,確保應急處置時水源、風源的穩定供給。

(三)推廣使用“自動+遠程”控制具有一定抗沖擊強度的密閉隔離裝置替代傳統防火門,將密閉隔離裝置與煙霧、一氧化碳傳感器和人員定位系統關聯,一旦發生火情,在確認隔離區域人員全部撤離完成后能第一時間隔離危險(應急)區域。

第三十八條  防滅火專項設計

(一)應當遵循災害協同防治的原則,綜合研判瓦斯、沖擊地壓、水害防治對防滅火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制訂有針對性的礦井火災綜合防治措施。

(二)依據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每年對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進行修訂,每三年對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進行修編;延伸新水平、開采新采(盤)區、采煤方法或通風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

 

第六章  頂板災害防治的強化措施要點

第三十九條  煤礦應調查、分析頂板隱蔽致災因素類型,重點查明采掘過程中存在的地表溝壑以及井下地質構造、堅硬頂板、碎軟頂板、薄基巖、開采煤層懸頂狀態、上覆采空區大面積懸頂隱蔽致災因素的分布及其與采場、巷道的空間位置關系評價致災危險性,將普查結果標注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綜合成果圖等圖件中。

第四十條  煤礦應測定巷道圍巖地質力學參數,確定圍巖的風化程度、抗壓強度、松動圈發育范圍及側向支承壓力分布規律等指標,依據測定的基礎參數,結合現場調查結果,開展巷道圍巖地質力學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巷道圍巖穩定性評價,實行圍巖穩定性分類分級管理。

第四十一條  煤礦應根據巷道圍巖穩定性評價結果進行支護設計,各類巷道(含硐室)均應當以主動支護形式為主,淘汰架棚等被動支護形式(補強支護除外),支護材料力學參數應與圍巖支護設計強度相匹配。對松軟破碎、變形嚴重巷道等,應選用頂板、幫部全斷面“錨(索)網+鋼帶”等聯合支護方式,圍巖平整度較差區域可用其他適應性強的護表材料,錨固力不足的應采用全長錨固等方式。“三軟”、圍巖破碎的巷道,淘汰“點錨+鋼筋梯+柔性錨網”支護。

第四十二條  巷道支護材料選擇應考慮材料的服役環境,重視井下高濕環境對錨桿(索)、金屬網和托盤等金屬材料的腐蝕影響。對支護材料腐蝕嚴重的巷道,應開展專項研究設計,明確腐蝕環境對金屬支護材料的影響特征,并針對性地選擇安全高效、經濟合理的耐腐蝕材料或全長錨固。

第四十三條  巷道掘進前應全面考慮巷道用途、服務年限,統籌協調通風、排水、瓦斯治理、防滅火、機電運輸、設備安裝等因素,做到一次設計、一次施工到位、一次成巷,舊巷維修做到一次修復到位。

第四十四條  掘進工作面遇斷層及圍巖破碎帶、應力集中區、頂板淋水區、裂隙發育帶等特殊地段時應編制專項設計或專項安全措施,采用錨網索+鋼帶、架棚、噴漿、注漿加固(圍巖改性)等方式進行加強支護,采用錨網索+鋼帶加強支護時應進行頂板、幫部全斷面支護,加強支護段應至少向正常地段延伸10m。

第四十五條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應采用超前液壓支架支護,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超前支護設備的初撐力,加強支護的長度不得小于20m。

第四十六條  煤礦應對錨桿(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巷道進行頂板離層、圍巖表面位移、錨桿(索)工作載荷監測,對煤巷、半煤巖巷采掘工作面應采用礦壓在線監測或數字化監測技術,在作業規程中明確礦壓監測的預警值及臨界值。

第四十七條  煤礦應優先推廣應用沿空掘巷小煤柱開采和沿空留巷無煤柱開采新技術,并進行專項設計。沿空留巷應采用支護可靠、封閉性高的巷旁支護技術,留巷內滯后臨時加強支護優先選用單元支架,支護長度應根據留巷的礦壓顯現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七章  其他關鍵環節災害防治的強化措施要點

四十八條  煤礦要強對過斷層、裂隙發育區等地質構造和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間等關鍵環節災害防治的重要性認識,落實專項治理和管控措施

四十九  工作面斷層探查治理按照“地質探查→預測預報→風險辨識→方案制定→措施落實→分析驗證效果評價→監督考核”的流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掘進工作面施工前,對前方區域的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情況進行探查驗證,準確掌握斷層含(導)水性。地面未開展瞬變電磁法及三維地震等物探手段查明構造及其富水性的煤礦,井下探查手段至少采用兩種以上的探測方法進行相互驗證;地面采用地震與電法相結合的勘探技術方法查明構造及其富水性的,井下掘進前至少選擇瞬變電磁法、直流電法一種物探方法進行超前探測,若存在地質構造及煤層厚度變化帶等地質異常時采用瑞利波、槽波、地質雷達等方法探測。超前探查時,按規定預留足夠的安全距離;掘進工作面施工過程中,應根據井上下綜合探查結果,在安全距離前利用鉆探或者物探對斷層進行驗證,根據實際情況探頂底煤,掌握并修正斷層的延展方向、斷距、煤巖層變化情況。

第五十  工作面回采前,至少選擇電磁波法(瞬變電磁、音頻電透視、直流電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和彈性波法(槽波地震勘探等)進行超前綜合物探,探清工作面內斷層等構造帶、破碎區域、含(導)水性等地質條件。對于含(導)水斷層提前實施探放水鉆孔進行驗證。

第五十  煤礦應根據相關規范要求制定管控措施,掘進工作面對斷層或者含(導)水的斷層進行治理。提前采取超前注漿加固(圍巖改性)等治理措施,對斷層破碎帶、上下盤破碎體進行加固,工作面后巷壓力顯現明顯段,應增加滯后注漿措施。如果斷層為含(導)水斷層,應提前按照要求組織施工探放水鉆孔進行疏放。對所有的地質構造,距離地質構造前按要求利用鉆探取樣測定一次構造處的瓦斯基本參數,對瓦斯基本參數異常的地質構造區域應提前預抽瓦斯,治理完畢后方可組織掘進作業。

第五十 掘進工作面過斷層構造帶前,應根據構造帶賦存狀態、含(導)水性、破碎程度及現場勘查會診意見等制定過斷層構造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對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進行重新調整,強化臨時支護措施,對永久支護采取調整錨桿(索)間排距、補增錨索梁、架棚等聯合支護形式加強支護,聯合支護范圍應安全技術措施中予以明確。過斷層等構造帶時,錨桿(索)無法保證錨固力的,應采用錨注支護、全長錨固和架棚等聯合支護方式;處于斷層構造影響的巷道,應加強礦壓觀測預報,加密設置頂板離層和圍巖變形監測點,加大頂板錨桿(索)錨固力抽檢頻次,對達不到要求的錨桿(索),應及時補強或補打。

第五十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間,對工作面周邊有安全風險隱患的斷層構造、裂隙發育區或者含(導)的斷層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加固范圍、工程措施應按相關規范要求實施。采煤工作面通過斷層構造時,應采取超前移架、超前固頂護幫等措施。在兩巷采動應力和構造帶疊加區域內,加大超前支護范圍和強度。

第五十五條  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負責人、機電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組成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撤管理領導小組,對初采初放及回撤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初采初放及回撤期間,每班需有領導小組成員跟班指揮,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處理,防止出現冒頂和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事故發生。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撤管理領導小組現場跟班人員要根據工作面壓力顯現及礦壓監測情況預測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時間,周期來壓期間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執行,現場跟班人員嚴把工程質量,杜絕支架壓死情況出現。初采期間出現工作面后方頂板不能及時垮落時,為防止大面積頂板垮落導致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技術部門要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采取針對性措施強制放頂,嚴禁大面積懸頂。

第五十七條  綜采綜放工作面在進入末采、停采、回撤期間要加強工作面綜合防滅火措施的落實執行。對工作面兩隅角遺煤表面、架后遺煤表面、阻燃防火墻表面及兩隅角頂板和非生產幫煤壁噴涂防滅火材料,加強采空區主要漏風通道封堵,減少采空區漏風。

第五十八條  在工作面回風順槽端頭支護10-15m處安裝一氧化碳傳感器并接入安全監控系統實時上傳監測數據,確保實時準確掌握工作面一氧化碳情況,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分析異常原因,并采取針對性處理措施。

第五十九條  綜采綜放工作面在初采初放、回采及回撤前要嚴格落實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加強工作面氣體監測,采取人工取樣結合束管監測系統,并時刻保障束管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及時掌握采空區氣體變化情況,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分析異常原因,并采取針對性處理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強化措施要點未盡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強化措施要點,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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